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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高速上轿车追尾龟速货车,致29岁乘员身亡…后车负主责!被起诉了

梁平普法案例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前段时间,我们曾分享梁平G243国道晚上9点: 小车从路人背后撞击》实在令人痛惜!


近期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又公布一起公开案件:在沪蓉高速上,轿车(时速95km/h)追尾一辆龟速行驶的货车(时速23km/h),导致搭坐在轿车上年仅29岁的王某某死亡。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司机都知道:高速路最低速是60码。这次,前面的龟速货车也要负责任。所以高速路上行车不要低于60公里/小时,否则被追尾出了事也要负责,以前曾有多起这样的民事判例。不过本条消息是说的后车主责司机的刑事责任:


01案 件 回 顾

渝梁检刑诉〔2021〕37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持C1E证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殁年29岁)等人从重庆市开州区出发往重庆市沙坪坝区方向行驶。



当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544千米+465米路段时,与前方邹某某驾驶的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鉴定,渝A*****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95km/h,渝A*****号仓栅式货车的速度约为23km/h
经认定,邱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02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检察官助理 :蒲**

                                              2021年4月1日



03被 告 人 情 况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重庆市璧山区**镇**路**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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